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具体来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这些部门会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对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时效性。
例如,近年来随着新型材料和工艺的发展,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相关部门会及时将其纳入职业病目录中。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为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职业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