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此外,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通过这些程序,可以确保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既能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