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自辖区内的应急响应有效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应急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通过这种分工协作机制,可以有效应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响应的整体效能。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