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罪名适用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应当报告而故意不报或谎报。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结果: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责任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导致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增加死亡人数较多,或者增加重伤人数较多,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发生后,工厂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指示员工隐瞒事故真相,导致救援工作延误,最终增加了死亡人数。该负责人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二:某矿山发生坍塌事故,矿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反而组织人员转移伤员和尸体,企图掩盖事故真相。该行为导致救援工作严重受阻,最终增加了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矿长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重要提示: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来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报告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某建筑工地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秦某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中,可以对秦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2人死亡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10人受伤
C.采用胁迫的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经济损失1000万元
2、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有期徒刑。
A.三年半
B.五年半
C.七年半
D.两年半
3、某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在上报事故时隐瞒人员伤亡的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救援,增加2人死亡,最终该事故导致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吴某的法律责任,正确的是( )。
A.应当对吴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应当对吴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应当对吴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应当对吴某罚金30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