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 号)文件及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事项
调整如下:
一、证书“职务”调整
1.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 类):新增“董事长(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总监”职务。取消“安全总监”、“其他”职务。2.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B 类):新增“项目安全总监”职务。
二、证书换发
持有我省有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C3)证书人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需求,自愿选择换发机械类(C1)证书或土建类(C2)证书。证书换发完成后,不能再由 C1 或 C2证书免试换发 C3 证书,原 C3 证书自动注销。证书换发流程:聘用企业可通过本平台“证书换发”模块进行业务申报,持证人通过“苏服办”手机 APP 进入“住建领域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用程序进行确认,审核通过的,1个工作日内可查询、下载电子证书。
三、其它事项
1.已持有 A 类“企业专职安全总监”证书或 C 类证书的,不得同时报考或持有其他类别安管人员证书。2.需办理 A 类“企业专职安全总监”证书或 C 类证书相关业务(含单位调动、延期、信息变更、证书换发)的,须先注销其已持有的其他类别安管人员证书,再申请业务办理。
3.A 类证书原职务为“安全总监”或“其他”的,在办理业务时,须先变更职务信息,再申请业务办理。4.报名考核或办理 A 类“企业专职安全总监”,或 B 类“项目安全总监”证书业务时,须校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信息。其中 A 类“企业专职安全总监”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B 类“项目安全总监”具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
5.相关调整事项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起实施。联系电话:025-51868676(分机号3)(报名考核)025-83666746(分机号 1)(业务办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2026 年 3 月 18 日
关于对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证书换发的有关政策解释
1.证书换发非强制性要求,个人可根据需求自愿办理。状态为“有效”的 C3 类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不会强制注销,相关业务均可正常办理。
2.证书换发完成后,原 C3 类证书自动注销,不可恢复。
二、关于取消安管人员 A 类证书中职务为“其他” 、 “安全总监”的有关政策解释
1.职务为“安全总监”或“其他”的,在证书有效期内不会强制注销证书,但是限制办理“证书延续”或”单位调动”业务。
2.持证人须先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完成后再办理“证书延续”或“单位调动”业务。
3.“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流程:聘用企业通过“江苏省建设行业职业人员服务平台”发起“信息变更”申请,持证人通过手机“苏服办”APP 确认申请。
三、关于同时持有多本安管人员证书的有关政策解释
1.目前,同时持有多本安管人员有效证书的,在有效期内不会强制注销证书。
12.办理 A 类职务为“企业专职安全总监”证书,或 C 类(含C1、C2、C3)证书的“单位调动”、“证书延期”、“信息变更”、“证书换发”等业务时,必须先注销其他类别安管人员证书。
3.已持有 A 类安管人员证书的(除“企业专职安全总监”职务以外),可同时持有 B 类证书。
4.“项目经理”B 类证书与“项目安全总监”B 类证书不可同时持有。在满足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条件下(同时具备建造师注册资格及初级及以上建筑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资格),可办理职务信息变更。
四、关于校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的政策解释
1.报名考核或办理 A 类“企业专职安全总监”,或 B 类“项目安全总监”证书业务时,须校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信息,要求申请人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与安管人员证书在同一单位。
2.A 类“企业专职安全总监”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不限注册类别);B 类“项目安全总监”须具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注册类别为建筑施工安全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2026 年 3 月 20 日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