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个人征信系统
考点8.1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和内容(P224-P230)
1.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政府机构。
2.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
①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②信贷信息;【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信用卡汇总信息、准贷记卡汇总信息、贷记卡汇总信息、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信用明细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细信息、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月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信息、为他人担保明细信息等)】
③非银行信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
④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
3.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是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产品。
考点8.2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意义和立法状况(P230-P233)
1.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
①社会功能: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公民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②经济功能: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经济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个人征信系统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
①审批中作为必须的依据,制度上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②有助于判断个人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
③有助于识别和跟踪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
④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透明度;
⑤有助于进行风险预警分析;
⑥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3.征信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有:
①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②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③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
④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4.为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采取的措施: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
【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考点8.3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来源和录入流程(P233-P235)
1.我国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汇入数据库的:
①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时,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
②该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可以采集居民身份证等非银行系统信用记录情况;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将属于同一个人的整理成该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形成信用报告;
2.录入流程:
①数据录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各机构录入人员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录入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购房信息等。录入人员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②数据报送和整理;【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③数据获取。【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端口相连,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