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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来源:233网校 2008-09-18 08:54:00

  (1)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①互相尊重,②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③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④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2)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3)同业竞争(出题点集中):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4)同业竞争行为规定:
  ①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
  ②不得恶意抢夺客户;
  ③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④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
  ⑤不得虚假陈述;
  ⑥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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