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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读:留置的概念、特征

来源:233网校 2017-02-10 09:32:00
导读:你在备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是如何理解第十六章:留置的概念、特征?如果你觉得自己理解的不够到位,那就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短时速记通关,考前进行直播>>

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考点:留置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特征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3.要求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权利义务

双方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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