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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章节考点及讲解(第十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6-04 10:25:00

13.2.2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二:重组

将债务重组划分为:自主型和司法型债务重组

(二)重组的方式

贷款重组方式主要有六种,即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债务转为资本和以资抵债。但在实务中,贷款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重组方式中的“以资抵债”相关规定

1、抵债资产的范围

(1)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2)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4)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5)其他有效资产

2、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1)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其一、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1)严格控制原则

(2)合理定价原则

(3)妥善保管原则

(4)及时处置原则

其二、抵债资产的保管方式P295

(1)上收保管

(2)就地保管

(3)委托保管

其三、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拍卖地址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1)协议处置

(2)招标处置

(3)打包出售

(4)委托销售

(二)重组的种类

1、自主型重组

2、司法型重组,具体包括:

(1)破产重整--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2)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 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 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过程。

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 则为我国破产法的独创。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 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

第二, 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

第三, 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

13.2.3 呆账核销

2010 年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又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0 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1 呆账的认定

(11) 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 关闭、 解散或撤销, 但银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 3 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13)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下[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 5 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公司类贷款,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涉嫌违法犯罪, 或因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5)银行对单笔贷款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的, 经追索 1 年以上, 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1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2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 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多选):

3.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1)检查工作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判断)

(3)认真做好总结

13.2.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含义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3、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管理

(1)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金融企业在每次转让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理结果;

(2)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保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3)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4)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和处置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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