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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现金清收准备(一)

来源:233网校 2015-09-22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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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清收准备

(1). 债权维护

①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

②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③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2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不会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仍然为2 年) 。

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 6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 财产清查

2 常规清收

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

3 依法清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财产保全

(3)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申请强制执行

①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②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③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④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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