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保存范围: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险期限:对于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保密要求: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资料移交: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的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房地产行业、贵金属行业、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等。)。
反洗钱工作:涵盖刑事犯罪、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三方面内容。
反洗钱的监管框架
(1)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人民银行:
①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②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
③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
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①在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要求;②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2)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贵金属、房地产、会计师、律师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