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庭环廊上的儿童活动中心属于人员密集且自救能力弱的特殊场所,其与中庭之间的界面必须实现有效物理阻隔,防止火灾烟热流直接侵入并引发群死群伤。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8条(超纲规范,效力高于教材)及第4.1.5条:中庭周边设有儿童活动、早教、托管等功能的场所,其面向中庭一侧的围护结构必须采用无开口、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实体墙;若确需设置观察窗,则仅允许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A类防火玻璃,且单块面积≤1.2m²、总占比≤墙体面积的25%。\n\n题干中‘1.2m钢化玻璃栏板+1.8m镂空金属格栅’的组合存在三重致命缺陷:第一,钢化玻璃非防火玻璃——普通钢化玻璃在火灾中约5–8分钟即爆裂,完全不具备耐火完整性;第二,镂空格栅属敞开式构造,开口率远超30%,根据GB55037-2022第4.1.4条,该部分视为‘无围护’,导致中庭与活动区形成竖向连通腔体;第三,整体构造高度3.0m,但有效防火高度为零——规范要求的2.00h耐火墙体必须从楼地面起算连续设置至梁底或吊顶底,不得分段、不得留空、不得以‘视觉遮挡’替代‘物理阻隔’。\n\n教材(2022年上册P42)虽未单独列出儿童场所,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应急消〔2023〕18号)第5.2.3条已明确:‘托育、儿童活动场所临中庭侧,严禁采用玻璃栏板、装饰格栅、软包隔断等非耐火构件作为主要分隔’。2024年某省专项检查中,37家商场内儿童中心因同类构造被责令停业整改,其中12家因拒不更换被纳入消防信用黑名单。\n\n关键提醒:本考点易与‘防护栏杆高度要求’混淆。需牢记——安全防护是结构问题,防火分隔是生命防线;1.2m防坠落栏杆 ≠ 2.00h防火隔墙;通透感不是豁免权,儿童安全更不容技术妥协。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幕墙、特殊场所及中庭防火措施
1、中庭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下列设置不正确的是( )。
A.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B.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C.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卷帘分隔的相关规定;
D.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 00h; 采用防火玻璃时, 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 00h, 但采用 C 类防火玻璃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采用防火卷帘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 00h, 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 窗, 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选项D应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本题答案为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