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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8日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本票只有银行才能签发。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支票、本票无承兑制度,支票无保证制度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两特点:1、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种类——《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付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出票(特殊,不同于汇票、本票)出票行为有四个要点

1、出票人的条件:以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2.格式——

绝对应记载事项(6个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和本票相比】本票没有付款人(付款人是自己)。支票没有收款人(收款人可补记)

相对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

3.授权补记的记载——

(1) 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出票人可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不得使用;

(2) 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一 不能签空头支票;

第二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

yangjobe参见《支付结算纪律》

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提示期间——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理解】指银行未审查不合格的票据,或明知持票人非法取得支票仍付款时,其付款责任不能免除。仍应对真正的支票权利人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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