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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反倾销措施
1、申请人应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注意】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可以收到申请立案,也可以自行立案)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兜底条款)
4、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注意】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5、反倾销税:【总结】商务部提出——关税决定——海关执行
【注意】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