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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补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除了第一点,其余几点都有“无正当理由”的前提)
1、不公平价格交易(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比如:明显高于/明显低于;成本稳定,但售价超幅提高等等
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
3、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注意】“变相”拒绝交易的也属于
4、无正当理由的强制交易(必须与我交易)
5、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比如“配货”)
6、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
【实战演练】
(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应当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
A、商品的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的价格
B、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
C、商品销售价格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D、商品的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成本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多选题)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正当理由的有( )。
A、清偿债务
B、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
C、处理鲜活商品
D、处理积压商品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选项CD);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选项A);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选项B);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