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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2、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总结: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认定后再提出】【即,是否经过反垄断机构的认定,都不影响提起民事诉讼】
3、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但是】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诉讼时效从举报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