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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应当评估情形:【孙林老师提示总体原则: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可以不评估情形(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补充】金融企业在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不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