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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汇票
一、汇票的保证: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保证”文句;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保证人签章。
2、附条件的总结【孙林老师总结】
出票附条件 | 出票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出票无效。 |
承兑附条件 |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背书附条件 |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保证附条件 |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二、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①到期追索权的发生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确定追索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须按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①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