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会计主体 | 结算情况 | 会计处理原则 | 会计处理特点 |
结算企业 | 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 结算企业为接受服务企业股东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结算) (或)贷: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结算) |
其他方式下 | 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
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会计主体 | 结算情况 | 会计处理原则 | 会计处理特点 |
接受服务企业 | 无结算义务或虽有结算义务但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 | 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
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 | 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