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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讲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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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3讲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

【本章结构】

【高频考点】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意思表示

3.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4.代理制度

5.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二)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双方法律行为典型代表: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典型代表:决议

      【解释】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被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主指导从,从追随主)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分类

2.特殊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3.默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继承法》3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明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默示/成立)。

4.撤回的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5.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注册会计师MR.H老师《经济法》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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