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除个体户以外。(由于个体户水平低,较多存在偷漏税问题。)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受到处罚)。对受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书上是按第四节第三条公式:(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而税务局要求的是按第五节第三条规定(公式见下)
三、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也是从价的,在加工费中包含了代垫的辅导费)
四、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的抵扣
七项,原则同P119,不同的是这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
计算公式(掌握,税款是倒挤出来的,原理同外购)
当期准予扣除的51Test的期初库存的委托51Test的当期收回的委托51Test的期末库存的委托
委托加工应税消的=的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的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的加工应税消费品
费品已纳税款51Test51Test已纳税款51Test51Test51Test已纳税款51Test51Test51Test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宝石的已纳税款。
第六节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七节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换算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下的解释有问题,应该是看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17%,小规模纳税人为6%、4%(4%商业企业较少,一般多为6%的生产企业)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一)实行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注意:进口环节不能抵境外的税款。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从价的)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另外加上复合计税
注意:进口应税消费品时与国内税率表不同
公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第九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老师总结:
政策 适用情况 退税计算
企业 状况
出口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 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从价定率: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出厂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也有复合计税
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免税不退税 生产性企业 自营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不免不退 一般商贸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第十一节 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同时代收代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受托方所在地税率算)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