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外国企业1999年取得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2002年取得股息收入200万元。其在境内无机构场所。试分别计算两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
解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交纳营业税,股息收入不用交纳营业税,而且这里要注意在2000年前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之后为10%,注意考题考察这里是有根据的,因为在第一章提到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
1999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为100*(1-5%)*20%
2002年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为100*10%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中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即用收入总额扣除可扣除的费用成本,以及免税收入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或者用利润总额进行调整,调增不可扣除费用成本,调减可扣除的收入,这里也和企业所得税一样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下面将会对部分费用收入的扣除减少情况做进一步的总结。
但在这里要注意一个情况,即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而且其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作为费用直接扣除,注意这里是据实扣除,不考虑限额问题。这里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是不一样的,而且一定要注意境外已纳税款的境内扣除是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例:某外国企业A在境内有营业代理人B。其在境内发生了外商投资企业分回投资利润100万,利息收入120万,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00万,国债利息收入10万,国债转让收入10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万,B在美国开设了一投资企业分回所得为300万人民币,已在境外纳税120万。B在境内发生管理费50万元,其中上缴境外企业管理费20万,境内无服务机构管理费10万,境内提供劳务机构管理费10万,境内关联企业管理费10万,交际应酬费10万,广告费10万,工资薪金20万,计提职工福利费3.5万元,实际发生3万元,对外商投资发生借款利息支出20万,对美国投资企业发生投资借款利息支出10万,计提工会经费0。4万,但本企业有工会组织但未取得工会缴款收据,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通过社会团体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资助关联高校科研机构20万元科研费用。计算该外国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营业代理人在经济特区,属于投资性公司)
解答:营业代理人视同在境内的机构场所,由于在特区,按照规定应交纳15%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1)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
2)无服务机构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境内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可扣除管理费用=50-10-10=30万
3)工资薪金支出可全额扣除,其职工福利费不得计提,可按14%的比例范围内按照据实发生额来扣除,扣除限额=20*14%=2。8万,实际发生3万元,因此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2。8万,
职工教育经费可扣除20*1。5%=0。3万元,实际发生1万元,按照0。3万来扣除。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收据,不得扣除。
4)外商投资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免税,但其相关支出不得扣除,或者可以看作其投资利息属于资本利息不得扣除
5)境外交纳的所得税款可据实作为费用扣除。境外收入可扣除所得税=120万
6)广告费可据实扣除,可扣除广告费=10万
7)交际应酬费可按照劳务收入一定比例扣除,收入=100+120+200+300=820万
可扣除交际应酬费=500*1%+320*0。5%=6.6万元,实际发生交际应酬费10万,按照6.6万元扣除
8)美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利息支出不能在本企业扣除。即便是本企业发生的,也是资本性的利息支出,或者理解为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8)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扣除,境内关联企业资助不得扣除,可扣除捐赠=100万元
其收入中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金融债券利息不免。
应纳税所得额=120+90+200+300-120-10-30-20-2.8-0.3-10-6.6-100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
应交地方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
5)管理费问题。这里建议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对比,企业所得税中仅对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按照总收入的2%来扣除,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可对上交总机构和提供了实际服务的机构的管理费据实扣除,这里要注意一下,参考上面的例题。
6)投资借款问题。企业所得税中投资的借款利息可按规定扣除。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是不得扣除的,这里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今年的新增内容,要注意一下。参考上面的例题。
注意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凡是资本的利息支出是均不得扣除的。
7)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这里要注意外资和外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一种情况可作为费用扣除,即境内有机构场所在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据实扣除。这里注意一下,参考上面的例题。
8)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问题。其坏帐准备可按照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3%,或者按照放款余额的3%扣除。这里要和企业所得税比较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坏帐准备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的0。5%扣除,但是非购销活动的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帐准备。其相同点是关联企业的往来不得提取坏帐准备。
9)融资租赁问题。外国租赁企业向我国公司融资租赁设备,其收入应减除设备价款,计算时别忘记了,其剩下部分中包含的贷款利息,只要能提供贷款利息证明此利息不高于银行利息,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可扣除这部分的费用,注意这里是个优惠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的。当然这个任何费用不包括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了。
10)投资免税问题。从事投资业务的外资或者外企对于境内投资所得都是免税的,注意将利润和股息,利息区分一下,取得的股息和利息所得是要征收所得税的。并不是说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息是免税的,这是不全面的,应该包括所有国内企业。这里一直有争议,不过大家看看书中的征税范围所说的利润后面有个括号写的是股息,说明了我的观点。这里是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企业所得税中存在投资收益补税的问题,而在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存在,因为本身免税。多多看书理解一下吧。。。但这里要注意从境外分回的投资利润情况,将在下一点总结。注意两者的分别和比较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