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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税法》考试复习指南(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四)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五)出口货物退税率

  (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国家列名的企业销售创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视同出口,也可以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和上述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等,出口退税率为15%。

  (3)除(1)、(2)以外的法定税率国17%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

  (4)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六)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A、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1)先计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将其计入产品成本。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当期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和出口货物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B、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后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C、对有进出口企业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其公式是: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计算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D、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种退(免)税货物,因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是普通发票,其退税计算公式是: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E、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等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公式是: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九)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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