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确定各种酒类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解答】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⒈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⒉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⒊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⒋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⒌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⒍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问题】房地产转让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解答】房地产转让按以下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⑴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⑵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每期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⑶以普通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收入实现。
【问题】亏损企业是否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后年度应弥补的数额并不是当年利润表上反映的亏损额,而是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当年亏损额,也就是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亏损企业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调整,会造成企业以后年度少交所得税,这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调整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区分?
【解答】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这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对企业所作的划分;
2.私营企业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仅限于是自然人投资,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人公司,并且自然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即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可以直接支配;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具有如下特征:
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其强调人的联合,这是在保持各合伙人独立性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合伙协议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问题】请解释一下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并举例说明。
【解答】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例如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而在征收管理中计算滞纳金和罚款则适用2001年5月1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而不是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收征管法。
【问题】教材中指出“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那么总机构拥有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车船使用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总机构拥有的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均由拥有车船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缴纳车船使用税。
【问题】纳税人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纳税人领取行驶执照,或者上公路行驶的,则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
【问题】如何把握广告合同的范围?
【解答】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及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根据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两种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按以下办法办理:
⑴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⑵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问题】哪些车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解答】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4、农民专门作为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5、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6、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7、专供上下客货及货运的趸船、浮桥用船;
8、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9、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10吨的机动渔船;
10、载重量不超过5吨的非机动船;
11、经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