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果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⑴土地使用者通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⑶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房地产买卖,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⑷房地产的抵押,视该房地产于期满后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⑸一方房地产与另一方房地产进行:)的,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收入,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问题】军队转让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按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对军队把原军事用地转为民用,并在地方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军事用地改变用途,但未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暂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发生的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解答】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其转让的旧房进行评估,纳税人所支付的有关评估费用,允许其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问题】为什么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要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建设部第96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房产作价入股,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同时取得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领取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这样既与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相一致,且在契税征收过程中简便易行。
【问题】软件产业有哪些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定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件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部门单位依据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或部分产权)还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就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不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则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的土地以外,不论其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多方共有的,应按各方分配拥有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按各个单位、个人享有的使用权,即以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含公共绿地、道路、车棚、水池等区间配套设施面积)的比例来分别确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