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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
判定标准 |
征税对象范围 |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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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时间新规定。 |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
【例题·单选题】某外国人2007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8年2月15日回国, 2008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8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9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A.2007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8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08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9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08年度和2009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07年度和2008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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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
境内所得 |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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