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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17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一、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免税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做法: 一是全额免税法;二是累进免税法。以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

  1、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2、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加以综合考虑。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二、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但来源地管辖权不具有独占地位。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在实际应用中,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是抵免法的两种具体运作形式。

  1、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1)、适用范围:

  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b、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

  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2)、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由于“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可以把直接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a、全额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予抵免。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额

  b、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限额,这个最高的抵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多不退少要补)

  限额抵免法下“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简称“允许抵免额”)由“抵免限额”和“纳税人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简称”实缴税额“)两个指标的比较来确定。

  2、间接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1)、适用范围: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2)、分类:在实践中,间接抵免一般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a、一层间接抵免:

  b、多层间接抵免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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