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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款征收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18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六、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2、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二、延期缴税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2、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纳税人( 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 年内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a、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 万元人民币的;

  b、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 万元人民币的;

  c、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d、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六、税收保全措施

  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实施条件 实施措施 特别说明
税收保全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无法分割的可以整体扣押查封)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八、欠税清缴欠税清缴措施

  1、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

  3、欠税清缴制度:

  a、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b、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c、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d、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九、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范围 退还时限 相关规定
税款退还制度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 法律无规定,推断为无限期退还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制度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税款追征制度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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