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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八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9日

知识点: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六):略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8.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需交房产税,反之,则不交房产税。

9.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0.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免征房产税政策。

12.新增: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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