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非仅具宣示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其核心生命力在于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全面法定化、具体化、可问责化。教材明确指出:该法‘明确政府责任。规定了政府在宏观调控、就业服务和就业监管方面的法定职责’(《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348页)。这一制度设计构成我国就业治理体系的法治骨架。
在宏观调控层面,《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将GDP增速作为唯一考核指标,而必须同步承担新增就业岗位、失业率控制、重点群体帮扶等刚性任务。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即是对该法第五条的行政细化,要求各地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在制定重大产业、投资、外贸政策时同步开展就业效应预判。
在就业服务层面,该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四大基础服务。教材特别强调,这并非财政补贴项目,而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公共服务义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则须依法取得许可,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此即《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与其衔接的逻辑起点。
在就业监管层面,该法第六章专设‘监督检查’,授权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活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等实施法定检查,并赋予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乃至移送司法的权限。教材援引案例说明:某地人社部门依据该法第六十二条查处一起企业以‘岗位需值夜班’为由拒录女性求职者的案件,最终作出2万元罚款并责令公开致歉,彰显了法律条款的现实执行力。因此,《就业促进法》实质是以‘职责法定’为支点,撬动整个就业治理生态的系统性重构。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就业促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