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黑中介’虚构高薪岗位、伪造企业资质诱导求职者缴费等乱象屡禁不止,暴露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缺位问题。对此,《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刚性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职业中介服务时,必须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委托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这不仅是程序性核验,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性审查义务。
该条款突破以往‘形式备案’惯性,要求机构不能仅凭用人单位单方提交材料即予发布,而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营业执照有效性,比对招聘岗位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实际用工规模的匹配性,识别是否存在‘挂羊头卖狗肉’式虚假招聘。例如,某科技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招聘50名‘高级算法工程师’,但其工商登记中无技术研发类经营范围且参保人数不足10人,机构若未核查即发布,即构成履职失当。
条例进一步明确追责机制:因审查不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机构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条例配套要求机构组织现场招聘会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并对参会单位及招聘简章同步审查,形成全流程风控闭环。
值得注意的是,该审查义务具有不可转嫁性——即便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并承诺‘自行担责’,也不能免除机构法定审查责任。2025年某省人社厅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一家知名猎头公司因未核实委托方‘海外高薪项目’实为境外非法劳务输出,被处以顶格罚款并暂停业务3个月。这一制度设计,标志着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从‘重准入’迈向‘重过程’与‘重结果’并重的新阶段。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