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确立‘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政府作用的法律边界——既非替代市场主体决策,亦非回避法定保障责任。教材明确指出:该法‘明确政府责任。规定了政府在宏观调控、就业服务和就业监管方面的法定职责’(《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348页),其精妙之处正在于以‘三不原则’厘清权责:不替代市场定价、不干预企业自主用人、不减免法定服务义务。
首先,政府不得越位干预微观用人决策。该法第八条强调:‘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教材特别警示:地方政府若出台‘强制要求企业按户籍比例招录本地生源’或‘指令性分配毕业生指标’等文件,即违反本法精神;实践中,某地曾因发布‘优先录用本省高校毕业生’通知被上级人社部门依据该法第十条责令撤销,印证了法律对行政越权的刚性约束。
其次,政府不得缺位公共服务供给。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四大基础服务。教材强调,此为‘不可减损的法定职责’——即便财政紧张,亦不得将职业介绍转为收费项目,否则构成行政违法。
最后,监管必须精准聚焦市场失灵领域。该法第四十一条授权政府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但第五十七条同时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变相收费行为,防止监管异化为寻租工具。教材援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指出,二者形成‘促进法定方向、条例管具体行为’的协同体系。因此,《就业促进法》实为一部‘控权法’:它用法律标尺丈量政府该做什么、能做什么、绝不能做什么,从而筑牢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制度基石。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就业促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