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二十一章第二节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不得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一程序设计具有高度专属性和排他性,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有限司法审查’原则的集中体现。
教材明确列举了可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六种法定情形: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上述任一情形须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且须提供充分、有效、指向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仅质疑事实认定或裁量结果不合理,不构成撤销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仅作形式与合法性审查,不重新审理案件实体争议。若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案件将恢复至仲裁前状态,当事人可就同一争议事项重新申请仲裁——此时原仲裁裁决自始无效。但若法院驳回撤销申请,则终局裁决即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否则劳动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教材特别强调:该30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法定救济权利,终局裁决不可逆转地生效。这一刚性时限要求,凸显了立法对终局裁决权威性与效率价值的双重保障,也对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响应能力提出了更高专业要求。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争议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