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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3月19日
  
上海市职业标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试行)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程度能力 非常重要 重要 一般 
学习能力 √ 
沟通能力 √ 
计算能力 √ 
信息处理能力 √ 
协调与合作能力 √ 
解决问题能力 √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力)。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人力资源管理员不少于140标准学时;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少于80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讲师以上资格;培训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或本专业教授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情景训练的场所应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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