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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25日
导读: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表2-2)
表2-2合同的形式


项目

内容

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分类

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则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合同形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形式欠缺
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要约(表2-3)
表2-3要约


项目

内容

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可以认为,要约的撤销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且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承诺(表2-4)
表2-4承诺


项目

内容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因为要约人根本没有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愿

 

条件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4.缔约过失责任(表2-5)
表2-5缔约过失责任


项目

内容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构成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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