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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施工合同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28日
导读: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二)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表6-5)
表6-5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项目

内容

 

监督方式

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使用专利技术及
特殊工艺施工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表6-6)
表6-6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项目

内容

检验程序

承包人自检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检验程序

 

 

共同检验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样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进度管理(表6-7)
表6-7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

内容

 

 

 

 

暂停施工

 

 

 

 

工程师指示

 

 

 

(1)暂停施工的原因
1)外部条件的变化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3)协调管理的原因
4)承包人的原因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

(1)延误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拖欠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l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查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设计变更管理(表6-8)
表6-8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

内容

 

变更控制

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设计变更程序

 

 

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样和说明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求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样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

 

 

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支付管理(表6-9)
表6-9支付管理


项目

内容

 

调整合同价款

 

 

原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程序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付款协议中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6.不可抗力(表6-10)
表6-10不可抗力


项目

内容

 

合同管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合同责任

 

合同约定
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转移风险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
如果工程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在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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