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1)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中方合营者或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合同、章程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规定的资
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
(2)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除必须报送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所包括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来源:www.examda.com
1)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2)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3)承当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六、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来源:www.examda.com
七、奖罚 来源:www.examda.com
(1)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2)罚则: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4)损害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利益;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6)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
7)聘用不合格监理人员承担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