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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历年真题高频考点:《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25-03-22 00:00:00

监理工程师历年真题里藏着历年的常考点,虽然不会出原题,但知识点是共通的!每天掌握一个历年高频考点,顺利拿下监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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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17.18.19.20.21.22.23.24】【高频】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a.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b.要约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要约被拒绝;

(b)要约被依法撤销;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b.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d.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②价格调整。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c.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①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a.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

1)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①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③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委托合同有关规定

(1)委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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