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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建局关于严禁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的普法警示通告

来源:大庆住建公众号 2025-06-23 09:09:26

关于严禁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的普法警示通告

01什么是“挂证”

即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02哪些行为不认定为“挂证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

03“挂证”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对企业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9条)其他情形。

(二)对注册人员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4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8条)

(三)刑事风险

若因“挂证”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挂证”人员可能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04合规执业要求

(一)对企业

聘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须签订真实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并支付工资,注册单位必须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且需唯一社保、唯一劳动关系,确保注册人员实际到岗履职,不得默许“人证分离”

(二)对注册人员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要求进行履职,亲自完成项目签章,拒绝企业“代签章”要求,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保证执业能力真实性。

05社会监督与举报机制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挂证”线索均可向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举报渠道

电话:0459-6293317(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办公室)

邮寄地址:大庆市龙兴路1号建设大

厦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办公室。邮编:163311

06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目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07郑重提醒

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是对个人职业技能的有力证明。唯有实现人证合一,通过证书来证明人的能力,通过人来保证证书的真实性,方能让证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挂证”行为违法,切莫因小失大!请广大企业与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坚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文章原标题:关于严禁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的普法警示通告

文章来源:大庆住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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