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推动风险分级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tanhongfu@nra.gov.cn。
2.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铁路局
2025年12月11日
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大工程是指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容易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法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第六条 危大工程范围如下: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达到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或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基础工程
1.桩基础。
2.挡土墙基础。
3.沉井、深水基础。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2.支架高度5m及以上、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
4.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5.桥梁挂篮、移动模架。
6.隧道洞口边、仰坡异型脚手架,及洞口脚手架和工作平台。
(四)临时工程和设施
1.围堰工程。
2.铁路营业线施工过渡工程
3.有轨运输便线。
4.栈桥、临时码头、临时锚锭、涉及超过1000kN张拉作业的索塔等施工临时辅助措施、水上作业平台。
5.缆索吊、猫道、移动模架。
(五)路基工程
1.边坡高度20m以上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2.土质挖方边坡高度20m以上、岩质挖方边坡高度30m以上,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六)桥涵工程
1.桥梁工程中的梁、拱、墩柱、索塔等构件施工。
2.打桩船、半潜驳等施工船作业。
3.梁体制、运、架作业。
4.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水下人员作业。
5.桥涵顶进工程。
6.穿越铁路营业线、一级及以上公路、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
(七)隧道工程
1.不良地质段。
2.特殊岩土段。
3.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段。
4.IV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的大跨度段。
5.小净距分修洞段。
6.瓦斯隧道工区。
7.水下隧道段。
8.穿越铁路营业线、一级及以上公路、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段。
9.洞身开挖作业。
10.辅助坑道与正洞交叉口作业。
11.有突、涌水风险的反坡排水作业。
12.TBM吊运和组装拆卸、始发、到达,穿越重要建(构)筑物、特殊地层、江河湖海、小净距并行叠交、联络通道等关键工序施工。
13.盾构组装、拆卸、始发、到达、穿越重要建(构)筑物、穿越特殊地层、穿越江河湖海、盾构换刀、联络通道开挖、调头、过站。
(八)轨道工程
1.轨道板制、运、安装。
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钢轨焊接作业。
3.100米以上长轨运输、装卸。
(九)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运架、拆卸。
(十)其他
1.邻近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
2.滑坡处理。
3.可能影响人员、设施安全的拆除工程。
4.爆破工程。
5.在长度大于2km、线路坡度>10‰的隧道内使用内燃机牵引的作业。
6.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7.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梁体、桥墩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8.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
9.选择行业规定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范围内限制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的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11.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或技术复杂的工程。
12.风险评估认为有必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3.参建方认为有必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基础工程
1.人工挖孔桩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3.平均高度6m及以上且面积1200㎡及以上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工程。
4.水深20m及以上的各类深水基础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2.支架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 kN/m²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桥梁挂篮。
(四)大型临时工程和设施
1.水深10m及以上的围堰工程。
2.铁路营业线施工过渡工程。
3.栈桥、临时码头、临时锚碇、水上作业平台。
4.缆索吊、猫道、移动模架。
(五)路基工程
1.边坡高度20m以上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且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2.土质挖方边坡高度20m以上、岩质挖方边坡高度30m以上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六)桥涵工程
1.跨度24m及以上梁的制造与运输、拼装与吊装。
2.桥梁转体、顶推,拱桥的上部结构工程。
3.墩高50m及以上或一次性浇筑高度8m及以上的墩身施工。
4.跨径超过200m或最大块重超过250t的悬浇、悬拼施工工程。
5.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6.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内河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7.箱桥顶进施工。
8.斜拉桥、悬索桥的塔、索施工,以及悬索桥的锚碇施工。
9.穿越铁路营业线、高速公路、一级及以上公路桥梁施工。
(七)隧道工程
1.隧道穿越岩溶发育区、富水带、高风险断层、沙层、采空区、岩爆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质环境,V级围岩连续长度占总隧道长度10%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100mⅥ级围岩的隧道工程。
2.软岩地区的高地应力区、膨胀岩、黄土、冻土等地段。
3.埋深小于1倍跨度的浅埋地段,可能产生坍塌或滑坡的偏压地段,隧道上部存在需要保护的建 (构)筑物地段,隧道下穿水库或河沟地段。
4.Ⅳ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在14m及以上的特大跨度隧道。
5.连拱隧道,净距小于1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分修隧道,长度大于100m的偏压棚洞。
6.瓦斯隧道工区。
7.水下隧道段。
8.穿越铁路营业线、一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段。
9.TBM吊运和组装拆卸、始发、到达,穿越重要建(构)筑物、特殊地层、江河湖海、小净距并行叠交、联络通道等关键工序和特殊环境条件施工,且危险性较大的。
10.盾构带压换刀作业。
(八)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台及以上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同一吊物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吊重量在300kN及以上、搭设总高度在200m及以上、搭设基础高程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运架、拆卸工程。
(九)其他
1.邻近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
2.中型及以上滑坡体处理。
3.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4.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5.在长度大于2km的隧道内使用内燃机加力牵引的作业。
6.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7.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安装工程,且符合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认定标准的。
8.选择行业规定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范围内限制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对方案组织评审的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10.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或技术复杂的工程。
11.风险评估认为有必要开展专家论证的工程。
12.参建方认为有必要开展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八条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认定应在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综合勘察设计、风险评估、现场调查等工作科学研判确定。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一条 认定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因为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造成危险源、危险因素种类或者危害程度增加,专项施工方案应及时修订。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论证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涉及既有铁路、公路、海事和建(构)筑物保护区安全的,应邀请其权属单位代表参加方案论证会。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涉及其它行业的,可根据需要另行邀请。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至少3名为从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明确论证结论,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管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重要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发生变更设计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超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做好视频资料留存;视频监控系统应预留接入铁路监管部门信息系统结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需进行监测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工程监管司组织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一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我局正在制定的规章《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做了规定,需要对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细化,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需要。近年来,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和参与事故调查中发现,参建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范围、内容、具体要求方面存在问题较多,需要明确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规章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25号)和《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规程》等规章标准等。
三、编制原则
编制《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原则。危大工程管理要求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二是问题导向原则。对近年来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将容易发生事故发生的关键工程纳入其中。三是结果导向原则。重点考虑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工程纳入其中。四是统筹兼顾原则。充分借鉴房建市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等危大工程管理经验,同时体现铁路建设工程特点。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五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危大工程定义及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六条至第八条,共三条,明确危大工程范围(共十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认定依据。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共三条,明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主体、内容要求及修订的要求。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论证,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共六条,明确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要求,专家论证主要内容。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八条,明确建设单位危大工程管理要求、危大工程公告、施工方案执行、安全管理、巡查、监测、验收、巡视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共两条,明确文件解释和施行日期。
文章原标题: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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