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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8-06 16:27:16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 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 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 市规〔2026〕2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 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深入推进建筑业、 工程监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 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地区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 以下企业: 

1.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3.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4.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的企业。 

5.长期注册人员空置或聘用频繁变更注册的(一年内 2 次及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 

6.一年以上疑似无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7.受到投诉举报且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企业。 

8.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依据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贵州 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指引》等有关要 求,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建办市 〔2024〕5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 号)文件精神, 依法依规开展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三、核查比例 

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监 管对象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其中,对A类企业,除投诉举 报、大数据检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核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5%)开展 抽查;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核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30%); 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50%)。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进行核查,按 照以上抽查比例和原则进行抽查,且核查企业总数分别不得少于 5 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查企业总数分别不少于 10 家。 

四、核查方式及内容

(一)核查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贵安新区城建局采取企业自查并远程提供佐证资料、系统信息采 集、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开展核查。各市(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自行确定核查方式。

(二)核查内容

核查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管理制度、企业信 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责任等内容。

五、核查时间及程序

核查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至 11 月 30 日,分为核查阶段、 整改阶段和总结阶段。

(一)核查阶段(8 月 3 日-9 月 1 日)。各市(州)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核查,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开展抽查。按照边查边 改原则,对核查中发现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核查 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 务系统中标注“资质异常”,同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整改阶段(9 月 1 日-11 月 30 日)。整改期一般为 3 个月,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做出标注的部门申请复 核。整改期满后,做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15 日内对 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 常”标注,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集中公示。

(三)总结阶段(11 月 10 日-11 月 25 日)。各市(州)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对此次核查情况进行认真汇 总分析,向我厅报送核查情况报告(附件 2)。我厅将汇总全省工 作开展情况,并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核查结果运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 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 监督核查,增加核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 除“资质注销”外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如升级、增项、延续等。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 在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发包、专业分包、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将 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

六、其它事宜

(一)各地开展现场核查时,须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 出示执法证件,涉企行政检查时,由至少 2 名持行政执法证人员 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告知核查结果等。

(二)各受检企业要秉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核 查内容对本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事项要抓紧自行整 改,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三)核查中无法联系企业、发现企业不在登记的场所经营 等情形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 应及时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按照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

(四)下发本通知前及后续工作中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 业,完成整改后可参照本通知解除异常标注。

(五)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 局于 9 月 1 日前报送本次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2 附表),11 月 25 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公 文收发员。

联系人:王***,联系电话:0851-85363801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2.XXX市(州)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报告 (模板)

内容原标题: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内容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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