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注册不需要中级职称。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明确2022年1月1日起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包括: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初始注册,经聘用单位确认,由双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我部审核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反映。
二、取消相关职称注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我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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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已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二是只受聘于一个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
三是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名认证信息与职业资格信息不一致的;属于“挂证”行为的;受到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只要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注册。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单位;
(三)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水利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出1年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当年至重新申请注册当年,继续教育平均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或近三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四)无《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四)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警告,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1年的;
(六)存在第十八条第(一)(二)或(三)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2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3年的;
(八)存在第十八条第(四)或(五)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5年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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