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主体 | 要求 |
股东 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 |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的主体 |
控股股东 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 | 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的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在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的主体 |
股东 合伙人 | 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主体 |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 | 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主体 |
注意: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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