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基金募集完毕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
(三)违规委托他人行使职责、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资确权,以及未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私募基金清算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披露、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七)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
(八)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九)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方式,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十)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
(十一)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十二)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者项目等自融行为
(十三)不公平对待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四)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十五)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八)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九)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或者交易、返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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