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
(一)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理由正当
(二)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六)金融管理部门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
(七)因失联状态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有效联系
(八)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九)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
(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后,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但处置存续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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