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管理
一、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违规人员采取的措施如下表。
措施 | 托管人及 相关人员 |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 | 不再具备法定条件 未能勤勉尽责 履职存在重大失误 | 左格事项 逾期未改正 |
责令改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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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谈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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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警示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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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定期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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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受理行政许可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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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参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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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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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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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办理新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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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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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托管资格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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