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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新增重要考点:股权基金治理的主要原则-信息透明

来源:233网校 2025-11-04 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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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1月起正式启用基金从业资格2025版考试教材,本次股权投资基金教材变化内容较多,一般来说新增知识点出题的机率比较大,如何利用更短的时间掌握考核重点,快速通过考试是每个考生的必修课。

信息披露是保障信息透明的重要机制安排,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及利益冲突情形,构成了基金治理的基础。

(一)一般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披露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除基金管理人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也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披露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特别说明的是,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信息披露活动或者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投资者出现重大损失,或者发现基金管理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失联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当及时通过规定方式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从信息披露的性质看,可以区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约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属强制性信息披露,具有“底线”性质。实践中,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基金合同也经常会对信息披露明确一些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属于约定信息披露。基金治理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和约定信息披露之外,自愿或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当然,对于敏感信息或保密信息,管理人也可根据约定豁免信息披露或对信息脱敏处理后进行披露。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义务及相关事项,明确因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的机制安排。基金应设置信息披露机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等;(2)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及内控机制;(3)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具体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更详细地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基金合同的要求。同时,信息披露环节要公平对待投资者,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如存在基于个别投资者要求而需要进行特别信息披露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其他投资者披露或征得其他投资者豁免类似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可分为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通常包括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通常包括对可能影响基金及基金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要求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三)基金估值及估值政策的详细披露

管理人应在募资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估值政策。管理人改变基金估值政策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解释估值政策改变的原因及对基金估值的影响。

管理人应在定期基金管理报告中披露所有在投项目和基金整体的估值,以及采用的估值方法,审计机构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基金估值核算进行复核,并对管理人所采用的估值政策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四)管理人主要信息披露

基金募资期间,管理人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基本信息、管理人历史基金运营情况、业绩回报、在管基金的基本情况(如有),以及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过往投资管理和其他相关经历。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管理人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五)特殊情况的披露

当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管理人除需说明设置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殊目的之外,还应提供底层资产的穿透核查资料;同时,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股权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向。

管理人应适当控制基金层级。如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多层嵌套安排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则的要求,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完整的嵌套结构及其合理性。管理人不得通过多层嵌套,形成不同基金产品混同运作或者期限错配。对于投资特定标的而设立的单一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资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底层标的项目的具体信息。同时,应在基金合同中,设置限制管理人改变基金投向的条款,并事先约定投资目的无法达成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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