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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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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 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三�一切�害国家主��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社会秩�和�济秩�,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利�民主�利和其他�利,以�其他�害社会的行为,�照法律应当�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害�大的,�认为是犯罪。

  第�四�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生�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生,因而构�犯罪的,是故�犯罪。

  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应当预�自己的行为�能�生�害社会的结果,因为�忽大�而没有预�,或者已�预�而轻信能够��,以致�生这�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负刑事责任。

  第�六�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了�害结果,但是�是出于故�或者过失,而是由于�能抗拒或者�能预�的原因所引起的,�是犯罪。

  第�七�已满�六周�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满�六周�的人,犯故��人�故�伤害致人�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满�八周�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轻处罚。

  因�满�六周��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的时候,也�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八�精神病人在�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害结果,�法定程�鉴定确认的,�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以从轻或者�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从轻��轻或者�除处罚。

  第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正在进行的�法侵害,而采�的制止�法侵害的行为,对�法侵害人造��害的,属于正当防�,�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明显超过必��度造��大�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轻或者�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其他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防�行为,造��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过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正在�生的�险,�得已采�的紧急�险行为,造��害的,�负刑事责任。

  紧急�险超过必��度造��应有的�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轻或者�除处罚。

  款中关于��本人�险的规定,�适用于�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和中止

  第二�二�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以比照既�犯从轻��轻处罚或者�除处罚。

  第二�三�已��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对于未�犯,�以比照既�犯从轻或者�轻处罚。

  第二�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害的,应当�除处罚;造��害的,应当�轻处罚。

  第三节 共�犯罪

  第二�五�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故�犯罪。

  二人以上共�过失犯罪,�以共�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犯罪中起主�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实施犯罪而组�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七�在共�犯罪中起次�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轻处罚或者�除处罚。

  第二�八�对于被�迫�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轻处罚或者�除处罚。

  第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满�八周�的人犯罪的,应当从�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以从轻或者�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

  第三��公���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一���犯罪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照规定。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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