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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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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用

  节 � 刑

  第六�一�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害程度,�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二�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虽然�具有本法规定的�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案件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核准,也�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四�犯罪分��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法财产,应当�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得挪用和自行处�。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以�,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款规定的期�,对于被�释的犯罪分�,从�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六��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以�,在任何时候�犯�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七�犯罪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以从轻或者�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以�除处罚。

  被采�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法机关还未掌�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八�犯罪分�有��他人犯罪行为,查�属实的,或者�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以从轻或者�轻处罚;有�大立功表现的,�以�轻或者�除处罚。

  犯罪�自首�有�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轻或者�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判决宣告以�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能超过三年,拘役�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能超过二�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须执行。

  第七��判决宣告以�,刑罚执行完毕以�,�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现的罪作出判决,把��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照本法第六���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一�判决宣告以�,刑罚执行完毕以�,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罪所判处的刑罚,�照本法第六���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七�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根�犯罪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致��害社会的,�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须执行。

  第七�三�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四�对于累犯,�适用缓刑。

  第七�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应当�守下列规定:

  (一)�守法律�行政法规,�从监�;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的市�县或者�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或者基层组织予以��,如果没有本法第七�七�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七�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现判决宣告以�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现的罪作出判决,把�罪和�罪所判处的刑罚,�照本法第六���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 刑

  第七�八�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守监规,接�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以�刑;

  有下列�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刑:

  (一)阻止他人�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大犯罪活动,�查�属实的;

  (三)有�明创造或者�大技术�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害或者排除�大事故中,有�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大贡献的。

  �刑以�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能少于�年。

  第七���对于犯罪分�的�刑,由执行机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议庭进行审�,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定予以�刑。

  ��法定程��得�刑。

  第八��无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定�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 释

  第八�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行�年以上,如果认真�守监规,接�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致��害社会的,�以�释。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核准,�以��上述执行刑期的�制。

  对累犯以�因�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得�释。

  第八�二�对于犯罪分�的�释,�照本法第七���规定的程�进行。��法定程��得�释。

  第八�三�有期徒刑的�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释考验期�为�年。

  �释考验期�,从�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四�被宣告�释的犯罪分�,应当�守下列规定:

  (一)�守法律�行政法规,�从监�;

  (二)按照监�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守监�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的市�县或者�居,应当报�监�机关批准。

  第八�五�被�释的犯罪分�,在�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六�规定的情形,�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六�被�释的犯罪分�,在�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释,�照本法第七�一�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释考验期�内,�现被�释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释,�照本法第七��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释的犯罪分�,在�释考验期�内,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释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新的犯罪的,应当�照法定程�撤销�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时 效

  第八�七�犯罪�过下列期���追诉:

  (一)法定刑为�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过五年;

  (二)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满�年有期徒刑的,�过�年;

  (三)法定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五年;

  (四)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过二�年。如果二�年以�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八�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案件以�,逃�侦查或者审判的,��追诉期�的�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予立案的,��追诉期�的�制。

  第八���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以内�犯罪的,�罪追诉的期�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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