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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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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 罚

  节 刑罚的�类

  第三�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主刑的�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四�附加刑的�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以独立适用。

  第三�五�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出境。

  第三�六�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济�失的,对犯罪分�除�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情况判处赔��济�失。

  承担民事赔�责任的犯罪分�,�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责任。

  第三�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需�判处刑罚的,�以�予刑事处罚,但是�以根�案件的��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歉�赔��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八�管制的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行期间,应当�守下列规定:

  (一)�守法律�行政法规,�从监�;

  (二)未�执行机关批准,�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自由的�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的市�县或者�居,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工�酬。

  第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本人和其所在��或者居�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一�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二�拘役的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月�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加劳动的,�以酌��给报酬。

  第四�四�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五�有期徒刑的期�,除本法第五���第六���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六�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加劳动,接�教育和改造。

  第四�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八�死刑�适用于罪行�其严�的犯罪分�。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是必须立�执行的,�以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犯罪的时候�满�八周�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第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犯罪,二年期满以�,�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为�五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犯罪,查�属实的,由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 金

  第五�二�判处罚金,应当根�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第五�三�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现被执行人有�以执行的财产,应当�时追缴。如果由于���能抗拒的�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以酌情�少或者�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利

  第五�四�剥夺政治�利是剥夺下列�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自由的�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务的�利;

  (四)担任国有公���业�事业��和人民团体领导�务的�利。

  第五�五�剥夺政治�利的期�,除本法第五�七�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利的,剥夺政治�利的期�与管制的期�相等,�时执行。

  第五�六�对于�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应当附加剥夺政治�利;对于故��人�强奸�放��爆炸�投毒�抢劫等严�破�社会秩�的犯罪分�,�以附加剥夺政治�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利的,�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七�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应当剥夺政治�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利的期�改为三年以上�年以下。

  第五�八�附加剥夺政治�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利的犯罪分�,在执行期间,应当�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管�的规定,�从监�;�得行使本法第五�四�规定的�项�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个人�其扶养的家属�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没收财产以�犯罪分�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还的,�债�人请求,应当�还。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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